Article 34
In force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表前燃气设施、表后金属管道由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连接金属管道的软管及用户燃气燃烧器具等用户设施,由居民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非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责任。
瓶装燃气用户所使用的气瓶、减压阀由瓶装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连接管、燃烧器具等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瓶装燃气经营者在向燃气用户配送瓶装燃气时,应当对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的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用户进行整改。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