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在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期限内,管道燃气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终止协议,取消其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燃气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燃气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