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用户安全使用检查制度。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经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后,书面告知并指导燃气用户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由燃气主管部门移送相关部门。

燃气用户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者做好户外燃气设施和燃气入户安全检查,发现有破坏燃气设施行为或者燃气泄漏等安全隐患时,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或者通知燃气经营者。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