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培养和选拔配备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正职领导。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