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
(二)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的;
(三)违规增设办理环节、办理条件和所需材料的;
(四)无法律法规依据,将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设置为另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的;
(五)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六)强制代办政务服务、公用事业服务事项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不及时受理与处理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的;
(九)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