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务服务评价制度,由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对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情况进行评价,健全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工作机制,强化评价数据综合分析和结果应用。具体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政务服务相关人员身份、职责制度、评价结果,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

Local Regulations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