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在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河道、湖泊的排污口组织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