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有关的经营、办公场所;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

(三)查阅或调阅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报表、帐簿、票据、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抄录、复制有关证据材料,或采用录音、摄像、拍照等手段调查取证;

(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