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行为:

(一)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收费项目已取消、变更或者收费标准已调低,仍继续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

(三)不按规定要求实行收费公示的;

(四)不使用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的;

(五)收费收入不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的;

(六)收费收入不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或者超出规定范围使用的;

(七)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

(八)拒绝接受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的;

(九)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