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 Issuing authority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2, 2024
- In force from
- April 2, 2024
- Articles
- 41 articles
(2023年10月26日通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会议的召开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于会议举行七日前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每组设二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召集人名单由主任会议确定。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Chapter 3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人事任免案的提出和审议,参照《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常务委员会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执行。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初次审议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听取说明并初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作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Chapter 4听取和审议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六)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七)专门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八)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九)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其他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作报告,也可以委托副组长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作报告,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有关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Chapter 5询问和质询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Chapter 6发言和表决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Chapter 7公布
Chapter 8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