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无废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无废城市建设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组织实施,并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农业农村、交通、水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财政、科技、教育、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负责本领域无废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无废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