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无废城市建设需求,按照科学性、前瞻性、系统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建立本市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无废城市建设成效评估机制,以本市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为主要依据,定期对无废城市建设情况开展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社会发布。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