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第八项和第九项规定,未按照规定更换电梯零部件或者安全保护装置,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使用,向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检验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本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自行检测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