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新安装的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二)电梯所有权单一,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人等市场主体管理的,受委托方为使用单位;

(三)电梯所有权共有的,共有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人、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为使用单位;

(四)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人为使用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按照前款规定的原则无法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协调确定,或者由电梯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