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住宅小区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依照有关规定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从中列支。但电梯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二)电梯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电梯制造、销售单位或者其他责任单位承担,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人承担的修理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旧住宅小区电梯更新、改造、修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电梯更新、改造、修理费用筹措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