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面向产业和企业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方向和项目,自主决定内部管理事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现代院所制度,实行院(所)长负责制,建立技术创新与服务绩效考核机制。院(所)长的聘用应当引入竞争机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内外公开招聘。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