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
省人民政府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探索国有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实行单列管理制度,在资产评估、入账、考核、处置等方面改革创新。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