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本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推荐者应当向主席团如实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提名人、推荐者应当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