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选举产生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书面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