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系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曾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四)曾被聘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另行选择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回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委托。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