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三级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职权予以处罚:

(一)在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排放粪便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其他破坏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的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新建、改建、扩建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或者依法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