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除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在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污口、工业园区、陵园、墓葬;

(二)爆破、取土、挖砂、采石、采矿;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五)在河道中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

(六)规模化畜禽养殖。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