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出租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出租的建筑物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二)监督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结构;
(三)监督承租人安全使用出租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及时整改或者督促承租人整改;发现承租人有消防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