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

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法受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申请,作出行政裁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先行调解,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撤回处理请求外,应当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