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标志的培育、保护、运用以及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推广。

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质量特色、标准符合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管理。

地理标志获得保护后,权利人应当采取措施对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使用、质量特色等进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