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居民住宅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三)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前室、屋顶疏散平台等部位搭建建(构)筑物,妨碍火灾扑救、疏散逃生或者影响消防设施完整使用。
(四)封闭通往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通道。
(五)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消防车通道以及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六)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自连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私自布设电动车充电装置。
(七)在住宅内为电动车充电。
(八)携带电动车或者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十)利用管道井存放易燃可燃物品,占用避难设施等影响消防安全。
(十一)违反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规定,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不安全使用取暖器具。
(十二)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
(十三)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