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重大外事、经贸、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等活动中使用和推广“阳光海岸·活力日照”城市形象品牌。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全域旅游宣传推广计划,加强与旅游网站、自媒体等各类媒体的合作,开展城市形象和旅游资源的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域旅游宣传。公园、广场、车站、机场、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商业中心、旅游景区、饭店等公共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为全域旅游宣传提供公益广告展位。

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