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下列机构养老服务:
(一)满足日常生活需求的集中住宿、膳食营养、生活起居照料、洗涤与清洁卫生、室内外活动等生活照护服务;
(二)建立健康档案,宣传日常保健知识,并按照服务协议提供疾病预防、药物管理、医疗康复等日常健康服务;
(三)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提供情绪疏导、心理支持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提供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等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合理设置服务区域和床位数量,不得超出实际服务能力开展养老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