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