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需要编制初步设计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包括水土保持篇章,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标准和水土保持投资,其施工图设计应当细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水土保持设施的内容、质量和进度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前期工程实施三十个工作日前,告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和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具体验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