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二)协助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划定、调整物业服务区域;

(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四)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并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

(五)监督物业的查验、移交,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人开展物业服务,做好物业服务人的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