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物业保修期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下列紧急情况的,物业主管部门收到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后,立即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

(一)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需立即维修的;

(二)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需立即维修的;

(三)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楼顶、外墙防水发生严重损坏的;

(四)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松动、脱落,情况严重的;

(五)玻璃幕墙炸裂的;

(六)排水管道严重堵塞或爆裂的;

(七)围墙(栏)、道路坍塌或者破损严重的;

(八)地下车库或者其他地下公共空间雨水倒灌的;

(九)其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

维修组织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并进行应急维修的工程施工、验收、造价决算等工作。一次或者单项应急使用维修资金金额较大的,应当经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将所需维修费用划至有关单位账户。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