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新建或者改扩建物业项目的,应当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物业服务区域内未设置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或者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不能满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生活需求的,业主大会或者依法获得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
业主需要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安装位置以及相关设施应当符合消防、用电等安全技术标准。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