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城乡水务、卫生健康、应急、审计、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