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物业服务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保障供电、供水、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应急物业服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服务期间的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期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应急物业服务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协调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和应急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