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三十日内撤出物业服务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做好以下交接工作:

(一)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以及档案、资料;

(二)结算物业服务费和预收、代收的业主公共收益等费用;

(三)结清委托专业机构对特种设备维修养护、工程施工等开展专项服务的费用;

(四)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