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鼓励业主大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招投标平台,为物业管理服务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指导和服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服务用房、服务期限、服务交接、违约责任等事项。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等级和标准的,不得按照约定的等级和标准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人不得以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业主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推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