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建设单位未参加的,不影响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中选定,副主任在业主代表中选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管理委员会拟任成员基本情况,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期间,业主有权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并作出答复。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成员名单以及分工。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