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不履行职责;

(二)越权行使业主大会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三)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公共收益;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以及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

(五)虚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六)非法收集、使用、传输、买卖、泄露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获取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个人以及家庭信息;

(七)拒不公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业主公共收益使用管理、物业服务用房使用管理等物业服务信息;

(八)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九)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

(十)伪造业主签名、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