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使用、管理印章和开立账户。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员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