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已交付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已交付的业主人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向首位业主交付满两年且已交付的业主人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资料。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六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并报告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培训和协助。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建设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无法确定建设单位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六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