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工作机制,明确防汛抗旱网格责任区和责任人;
(二)组织编制本辖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开展培训和演练;
(三)结合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建立一定规模的防汛抗旱抢险队伍,储备能够满足需求的防汛抗旱应急物资;
(四)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落实小型水库、塘坝、堤防、水闸、泵站和供水设施等工程设施的防汛措施;
(五)及时组织群众转移和安置;
(六)及时统计上报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信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下列防汛抗旱工作:
(一)成立防汛抗旱工作小组,明确人员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开展演练;
(二)落实暴雨、台风天气值班值守、巡查预警、转移安置等工作措施;
(三)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宣传普及,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统计、上报灾情;
(四)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协助发放救灾物资、维护社会治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