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抗旱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防汛抗旱工作的正常开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储备体系规划和建设,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应急物资储备、调用、共用共享等保障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应急水源储备保障工作,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组织做好抗旱应急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和节水改造,提高抗旱供水能力和水资源利用效率。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