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

(二)未经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本人同意,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三)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四)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或者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名义从事传播不良文化、传销、传教等非法、营利、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五)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