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社会组织孵化、培训资源,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基地和培训基地。市、县(市、区)负责指导志愿服务工作的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培训,推进志愿服务项目化、常态化,创建志愿服务品牌,树立先进典型,提升志愿服务质效。鼓励市、县(市、区)依法成立志愿服务联合会,发挥其枢纽作用,履行引领、联合、服务、促进职责,按照章程规定,做好志愿服务活动开展的指导和服务协调工作,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队伍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凝聚志愿服务力量,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本市推进城乡志愿服务协同发展,加大对乡村志愿服务活动的支持力度,培育壮大乡村志愿服务力量。鼓励和支持城区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队伍赴乡村开展志愿服务,推动志愿服务融入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采取线上或者线下的方式进行。鼓励和支持探索“互联网+志愿服务”,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利用互联网优化服务,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