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水资源规划以及其他规划的;

(二)未依法采取水资源保护措施、节水措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