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工业集聚区、化工园区等应当统筹规划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统,推广串联用水、中水回用等节水技术。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并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以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企业。火电、钢铁、石油、化工、造纸等高耗水企业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