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和省规定的材料。

下列取水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设区的市边界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

(二)年取地表水二千万立方米、地下水五百万立方米以上的;

(三)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年取地下水五万立方米以上的。

申请取用地热水或者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年取地下水不足五万立方米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取水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