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平台,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对重大复杂疑难的社会矛盾纠纷进行联合调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资源,推行矛盾纠纷化解的一站式服务,分类受理和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报告重大复杂疑难的社会矛盾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