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市、县(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推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公益赞助等方式参与平安村、社区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